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依法推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快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依照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苏地税[2006]262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县政府同意,现就今年全县残疾人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90%)=应缴纳保障金。
2011年保障金人均征收标准确定为450元。
三、从业人员总数和已安置残疾职工的确认
(一)从业人员总数的确认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的实际在职人数计算;各类企业按照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包括临时工)总人数计算。
(二)已安置残疾职工确认的条件
1、安置的残疾职工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
2、已安置的残疾职工,必须是用人单位在上年度终了前已经安置,残疾职工有合适的劳动岗位,按劳取酬,同工同酬。
3、用人单位必须已经按照规定为安置的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已安置残疾职工确认的时间和方法
1、安置残疾职工确认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凡是安置残疾职工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向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提出申请,填写《如东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用人单位申请确认已安置残疾职工应携带下列资料:
①上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
②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被安置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单位与安置残疾职工签定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⑤从业残疾职工上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⑥由人社局社保中心出具的2011年上半年某月被安置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3、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对所用人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加盖印章后退还两份交用人单位,一份交地税分局,一份自存,作为申报抵扣保障金的依据(抵扣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应缴保障金的总额。对逾期不报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从业残疾人审核认定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地税机关根据单位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计征保障金。
四、征收管理
1、保障金申报缴纳的时间为每年4月,与当期应缴纳的税款同步申报缴纳。
2、县地税、财政、残联切实加强对保障金征缴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保障金征缴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3、企业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可按实在所得税前扣除;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公用支出-其他”科目中列支。
五、缓缴、减免及责任
1、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的单位,由单位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后,予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2、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县财政局会同残联、地税机关批准,予以减免。
3、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缴费单位,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4、对逾期不申请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的单位,一律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征缴保障金,征收后不得抵退。
5、对不按《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如东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江苏
2、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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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分局
如 东 县 财 政 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