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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


1、问: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政策法规,按照我国《宪法》、《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31 号)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应当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问: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

答:从上文政策规定可以看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一项调节性基金,其目的是鼓励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增加残疾人的就业机会,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增加残疾人的收入。

 

3、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于残疾人事业,主要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等支出,另外还用于残疾人救助工作,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接进入财政国库,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者挪作他用。

 

4、问:我县残疾人基本情况?

答: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县残疾人占总人口的8.1%(省公布数据),总量约8万人。目前持证人员已经达到2.4万人。其中近70%残疾人属于低收入人群,有些家庭属于极度贫困对象,帮助残疾人就业,增加劳动收入是帮助残疾人家庭脱贫的最有效的途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能有效调节和促进残疾人就业。

 

5、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范围?

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

答:根据《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31 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度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考虑到外部经济环境及实际情况,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均征收标准,仍维持上年度标准450元不变。

 

7、问:单位从业人员如何确认?

答:根据省统计局批准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苏统法〔20093号)关于“从业人员总数”指在各级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第二职业者和劳务派遣人员。

 

8、问:单位安置残疾人员如何确认?

答:①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②必须是用人单位在上年度6月底之前已经安置且年末在册人员,残疾职工有合适的劳动岗位,且按劳取酬,同工同酬;③用人单位必须已经按照规定为安置的残疾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9、问: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的目的?

答:确定单位规范安置残疾人数量;确定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确认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是否达到了规定比例;确认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

 

10、问: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的对象?

答: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包括福利企业)。

 

11、问: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是否要参加年审?

答:根据第9问可知,未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也要按时参加年审,以确认从业人员总数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

 

12、问: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已填写完成的《如东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申报表》;

(二)能说明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工资表(会计凭证复印件)、汇算清缴报告(原件)或其他第三方证明材料如审计报告等。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被安置残疾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被安置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13、问:今年年审的时间和地点?

答:时间为2014410日至531日;

地点为如东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掘港镇东环路100号,练大钢材市场东首约100米处)。

 

14、问:未按时间规定申报年审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年审申报时间结束后,根据《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对逾期不申报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依据有关数据发放《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相关单位如对缴款通知书所列内容有异议,可以在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带相关材料到如东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掘港镇东环路100号,练大钢材市场东首约100米处)申请复核,逾期将视作认可通知书所列内容。

 

15、问:未按通知要求时间规定申请复核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视作该单位已经认可《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所列内容,由县残联将该单位的征缴数据通过“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信息交互平台”发送到地税的征收系统。

 

16、问:如何计算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答: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当年征收标准450元×(上年度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度已安置残疾人数)/1.5%

 

17、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办法?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机关代为征缴,实行按年征缴。

 

18、问:如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249号)、省残联、省地税局《关于在全省推广使用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信息交互平台的通知》(苏残发〔201322号)文件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将统一使用交互平台。县残联将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通过“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信息交互平台”发送到地税征收系统。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内、外网进行申报,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系统会自动显示残联已经核定的应缴金额,申报单位点击确认即可。

 

19、问:如何申请缓缴?

答:对按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的单位,由单位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条件的,可同意予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期满后须如数缴纳。

 

20、问:如何申请减免?

答: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单位,需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县财政局会同县残联、地税机关批准,予以减免。

 

21、问:今年成立的公司是否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今年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2013年度的。即在2013年底前成立或运营的单位,才需申报缴纳,今年成立的公司,则不需要缴纳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问: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不按《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问:对安置残疾职工的单位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①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数,可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 ②企业所得税优惠。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③土地使用税优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10)的单位,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可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按实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⑤根据《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对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过1(1)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按比例补贴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超比例奖励标准: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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