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机关来客接待工作,规范接待程序,本着简便、节约开支为原则,特制订如下接待规定:
一、接待要求在指定的饭店用餐,确因工作需要,需到其它酒店用餐的,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到酒店接待用餐。工作日中午一律不饮酒。
二、公务接待范围:省、市残联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的来客、来宾;外省、市及兄弟县市交流工作的来客;乡镇残联领导及工作人员来机关办事的人员,其他联系工作的来客。
三、接待标准:市级以上领导(包括外省)和来宾,标准为每人每餐(中、晚餐)不超过45元;外地县(市)来客及乡镇领导,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乡镇来机关办事工作人员,一律安排快餐,标准为每人每份15元。
四、接待程序:省、市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接待由主要领导安排。乡镇街道领导由联系片分管领导接待,就餐前需到办公室领取用餐联系单,并填写来客单位、人数、接待标准等;乡镇街道办事人员由各联系科室的科所长按实际来客人数,到办公室统一领取快餐票,快餐一律不陪客。饭店与单位凭联系单结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