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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残联信访工作,健全信访工作机制,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信访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凡群众来信来访,实行专人办理和首问负责制相结合的方式承办,信访统一由办公室收阅登记,并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视来信来访内容交当地残联或转请有关部门阅处并负责催办。

3、对来访的群众,凡最先接待的科室或人员作为首问责任人,负责认真接待、处理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严禁任何形式的推诿、敷衍应付。不属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及时指引、带领到相关科室或经办人员处,做好接洽工作。

4、遇突发生事件和重要信访,必须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避免事态扩大。

5、认真负责、热情诚恳地接待并处理好信访。办公室收到信访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之日起15天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6、节假日信访由值班人员受理,在值班登记簿上做好信访记录。能处理的及时处理,处理有困难的可在上班后转交信访专职干部,突发事件及时报告领导。

7、党员干部违反《信访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8、县长公开电话及效能投诉电话按有关规定办理。

9、当年有关信访工作的所有资料,应于次年1月底前装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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