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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会议制度


为规范工作程序,确保会议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或受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迟。

二、会议的主要内容:

1、研究决定行政工作和行政事务。

2、研究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残联交办的各项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

3、研究县残联主席团会议和县残工委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落实措施。

4、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的制订实施。

5、定期交流、汇报残联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5、研究需要提交理事长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三、参加会议人员:理事会成员、各室所负责人,必要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四、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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